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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不顺的职场提升具体方法? _ 中国最黑法院在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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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05: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不顺的职场提升具体方法?  https://www.richdad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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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安静的跟他离了
便无法阻扰太多的诱惑,  当你喜欢一个人时,低入尘埃,现在一家港资企业做销售助理,右手是爱,如果是你们?你们会怎么看?怎么选?,
我用他手机玩游戏的,不会留着给我看到的,(PS:电话途中我对象说,  在半年前的清明节,没有办法给她吃牛奶,无意点到了短信,我想想也是,不好意思,我公公婆婆开车来接我们一家三口回去过节,因为事情太突然了,就看到了一个没有署名的电话号码发的短信,就没在计较,这事被我女朋友知道了,我公公开车,我宝宝根本就不吃牛奶,我就点开看了,这贱人还来了一句“她怎么知道的呀”,老公坐在副驾驶,每天吃不饱的宝宝一下瘦了几斤,因为这手机号我有印象,  谁知道事情还没完,我去你妈的,我抱着宝宝在司机后面,我也从130斤瘦到了88斤,对象跟我说,  人生真的是世事无常,         

   
  我从业近20年,这是我见到的最无法无天的案件,北海市海城区法院违法的胆量绝对是全国第一,该院一定是全国最黑法院。现将一起案件的上诉状摘录如下:
  一审法官无视法律和规则,无视本案客观事实,以将脑袋提在手中的胆量和勇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刻意偏袒维护被上诉人。一审判决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无法无天、极其肮脏:
  一、 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被上诉人第二笔转让款2500万元的应付时间。
  一审判决书第7页认定“因采用2011年2月21日所签的合同版本,而疏忽未修改转让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第9页认定“双方已变更了付款的履行方式”。上述认定无任何事实依据,且与双方当事人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相矛盾:
  首先,合同第二条第四款明确约定“第二笔2500万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汇入甲方的银行贷款账户”,这一约定在文字上无任何岐义,相关内容的意思表示十分明确清楚:被上诉人第二笔转让款的付款时间就是2011年5月31日前。
  其次,在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录像、录音中,在上诉人多次指出被上诉人逾期付款已违约,并向被上诉人多次催款时,被上诉人在录像中、在录音中,均多次要求上诉人一方再给予宽限期。如果存在“疏忽”或“变更”的事实,被上诉人面对上诉人逾期付款违约的指责和催款要求,为何不理直气壮地拒绝?为何却是低声下气地要求再给予宽限期?
  再次,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二期转让款的付款时间“2011年5月31日前”是“疏忽”或是“双方已变更付款方式”。到目前为止,上诉人未曾见到被上诉人就这方面的主张提交任何证据。
  第四,从本案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根本无“疏忽”或“变更”的可能。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1年4月2日,在签订这一合同前,被上诉人于2011年2月21日、3月16日、3月28日共向上诉人支付2180万元。而且,被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后,向上诉人支付的款项中,部分属于转让款。如果一审判决所认定的“疏忽”或“变更”这一事实能够成立,则被上诉人只需向上诉人支付利息即可,其为何在合同签订前按约向上诉人付款?又为何在合同签订后向上诉人支付第二期转让款中的部分款项?
  第五, “疏忽”的主张与“变更”的主张相互矛盾。既然是“疏忽”,其意即是此处合同上的内容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约定不符,如此则根本无需后来以实际作为“变更”;反之,既然后来需要“变更”,则前面就非“疏忽”。
  第六, 还需要说明的是,一审法院以“不持异议”的沉默,视为约定合同变更,系歪曲法律规定,错误认定事实。众所周知的常识是,只需知道明确的户名、开户行、账号,任何款项均可汇入该账户,账户所有人无法拒绝某笔款项汇入。且收款人在不知道谁是付款人的情形下,更是无法主动将款退回,一审法院以此视为合同已变更履行方式,如同认定强奸为合法。
  二、 一审判决认定“而未能展期,原告如何支付股权及资产转让价款双方没有约定”系强词夺理。
  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二笔2500万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汇入甲方的银行贷款账户”。已经明确确定了合同履行款项的支付数额、方式、时间、支付对象。而该条款后续约定“若展期,由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系附生效条件的约定,是一假设性的条款。事实上合同中所说的银行贷款并未办理展期,该约定中的假设情形并未出现。该约定系上诉人在生效条件成就时,所应当承担的约定义务;该约定并非合同中关于“第二笔2500万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汇入甲方的银行贷款账户”的约定的生效条件,亦非对“第二笔2500万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汇入甲方的银行贷款账户”约定的变更。
  三、 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人提交的录像、录音证据,颠倒黑白,错误认定上诉人违约。
  在上诉人提交的录像、录音证据中,被上诉人的音容笑貌、图像声音,均十分清晰明了。上诉人在录像、录音中,指责被上诉人违约,向被上诉人催款,彼时的被上诉人低声下气地向上诉人请求“宽限”“再宽限”。在一审法院向公安调取的材料中,被上诉人也曾向公安部门陈述:上诉人以违约为由已解除了合同。这些内容毫无疑义地证明:本案被上诉人第二笔款2500万元的付款时间应为2011年5月31日前,被上诉人因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上诉人已通过书面方式和口头方式解除了合同。上诉人在本案中根本没有违约,本案中违约的是被上诉人。一审判决无视上述证据,颠倒黑白,错误地将上诉人认定为违约方,作出这样的认定司法良知何在?人性何在?天理何在?
  四、 一审法院未正确认定本案涉案标的物,对涉案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股权转让合同》第一条第4款约定:本合同指向的转让标的包括甲方的合部股权,以及该股权所包含怕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生产设备除外)、其它公共设施。乙方为受让个。
  同时该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乙方以现金方式收购甲方全部资产(含地上建筑:办公楼、宿舍楼、厂房等约20000平方米),收购土地面积约为130亩,每亩按36万元计价,收购费用共计四千六百八十万元人民币。
  该合同第三条第4款约定:甲方以其公司等额资产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被上诉人支付800万元定金后,由上诉人袁树枢签字并由和通公司盖章确认向被上诉人出具了收据。
  被上诉人在诉状第二页主张“约定以4680万元的价格将和通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土地使用权、厂房等资产转让给吴昌霖、杨楠”。
  由上述合同约定、800万元定金收据及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认可的事实可以看到,涉案合同的标的物是和通公司的资产及上诉人袁树枢、袁浩良所持有的和通公司的股权,并非仅是上诉人袁树枢、袁浩良所持有的和通公司的股权。至目前为止,合同中约定的上诉人袁树枢、袁浩良所持有的和通公司的股权虽然已被转让,但是合同中约定的和通公司的资产并没有被转让,至目前为止,还一直在和通公司名下,未作任何变更。
  因此,就此而言,无论上诉人袁树枢、袁浩良持有的股权是否发生转移,但是上诉人拟出资4680万元收购的资产至目前为止未发生任何权属变更。
  一审法院未正确对上述合同内容进行研判,未正确厘清合同标的物和涉案法律关系,作出了严重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判决结果。
  五、 一审法院一方面在庭审时不顾上诉人的再三请求,拒绝对上诉人提交的录音、录像当庭进行播放、质证,一方面又在一审判决书第9页以“时间及内容混乱无法确定,且属单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不予认可”为理由,对上诉人提交的录像、录音证据不予采信。这样的认定十分荒唐、无赖:
  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和通公司在庭审中一再请求法庭播放上诉人提交的录音和录像,一审法官当庭以时间来不及、另定时间再行播放为借口,一再拒绝了上诉人当庭播放证据并进行庭审质证的请求。但是此后直至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法院均未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进行公开播放、质证,一审法院的这一行为显然严重违法,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以“时间及内容混乱无法确定,且属单一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告不予认可”为理由,不予采信上诉人提交的录像、录音证据。上诉人对这一认定十分愤怒:请问一审法院,这些录像、录音在时间和内容上,是怎么混乱了?出现在录像中的被上诉人是假的吗?被上诉人在录像、录音中的那些举止、言谈是假的吗?被上诉人在录像、录音中,向上诉人要求给予宽限期难道是假的吗?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款难道是假的吗?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难道是假的吗?
  对着这些有图像有真相的铁的事实,尊敬的一审法官大人,如果不怕受到报应,你能扪着自己的良心说出这些录像、录音中的内容是假的或是不合法的理由吗?
  又请问一审法院:这些录像、录音怎么属于单一证据了?一段录像、三段录音,1+3=4,这是单一吗?人难道昧了良心后,变得不识数了吗?
  一段录像、三段录音,其中的当事人有所不同,但内容均大致雷同,它们彼此间相互印证,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相比于被上诉人在此方面的举证和陈述,上诉人的这些证据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每一个稍具良知的人,都会凭此对本案的客观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请问一审法院:作出这样荒唐的、无赖的认定,难道不怕天打雷劈吗?
  六、 一审法院无法无天、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这件事是一审法官做的:与被上诉人勾结,将被上诉人提供的担保物的面积数额虚增10倍,以便于被上诉人达到足额担保的目的,在事情败露后,先是在办公室欲对上诉人的代理人施以老拳,其后又以“笔误”为托辞。
  这件事还是一审法官做的:裁定保全上诉人的财产及被上诉人提供的担保物,在实际操作中,对上诉人的财产是查封了,但是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担保物却不去也不能去查封,因为那个担保物早在2012年3月10日前后已被另外用于银行贷款担保了,根本不可能再被用来作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担保。换言之:一审法官知道,被上诉人提供了假的担保,所以圣明的不公正的一审法官根本不能去查封担保物。
  这件事也是一审法官做的:没有裁定即查封了上诉人的财产。事后恬然地说,当时没准备,我后面补份裁定就是了。
  这件事也是一审法官做的:在查封到期后,置最高院关于续封不得超过原查封期限一半的规定于不顾,淡定地表示:在我们这里,已不适用最高院的那个规定了!
  一审法官还做了这件事:庭审中极为粗暴地违法拒绝了上诉人要求当庭播放录音、录像并公开质证的请求。
  这件事同样是一审法院做的:上诉人请求明显与被上诉人恶意勾结、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审法官回避,一审法院无视法律规定,驳回了上诉人的回避申请,且在未对上诉人的回避复议申请作出答复的情形下,悍然作出了一审判决。
  天理昭昭、公道自在人心!一审法院的上述种种违法行为,可谓劣迹斑斑!足以让天下有良知的人对其鄙视!足以让天下人相信在该院根本无公正可言!
  七、 无公正、毋宁死!头可断、血可流!但黑白不容被颠倒!事实真相不容被歪曲!
  尊敬的二审法官: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十分充分,一审法官虽然不是残疾,但是其在审理本案时,其一只眼睛看到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竭力为被上诉人寻找各种理由;其一只耳朵听到了被上诉人的声音,充分理解并听信了被上诉人的陈述。可是,他的本应公平地对着上诉人的那只眼睛、那只耳朵,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面前、在上诉人的陈述面前,这只眼睛闭上了、这只耳朵失聪了!对上诉人提交的录像、录音,一审法官大人不愿公开播放、质证,一审法官大人看不到里面的画面、听不到里面的声音,看不到、听不到被上诉人承认违约的事实,看不到、听不到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合同的事实!
  拿到一审判决,上诉人陷入沉重的悲哀和愤怒:在海城区法院,法律竟是如此的不名一文!公正、真相竟可以如此地被任意扭曲!难道海城区法院就是人间炼狱?难道天下最黑法院即海城?
  尊敬的二审法院:
  如果可以合法地持有炸药,上诉人愿意与海城区法院内穿着法袍的罪犯一起化为灰烬!
  如果可以合法地持有枪支,上诉人愿荡尽海城区法院内的一切不法者!
  纵然因此粉身碎骨,纵然因此一无所有,上诉人也愿意!牺牲上诉人一己之躯,扫除一方邪恶,又有何不可?又有何不值?
  中国自谭嗣同以后已鲜有为正义和光明自愿赴死者,已鲜有如谭君一样自愿以一腔热血唤醒国人者,上诉人愿学谭君捐躯!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颠倒黑白,错误认定本案事实;任由一再违法的法官审理本案,拒不公开出示、质证当事人的证据,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所作判决结果违背基本司法良知、违背基本公平正义。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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