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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方不及时还款和利息如何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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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6:4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何子豪律师  电话:13418470656  文编字:民000017
  何子豪律师认为,借贷合同成立后,贷款方应当及时放款,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还款和利息。借款方违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贷款方没有及时放款,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贷款方的违约责任主要有: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何子豪律师联系方式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  何子豪律师
  咨询热线:134-1847-0656 159-2006-5121
  咨询QQ:2507619765(因业务繁忙,如QQ不能及时回复,请电话咨询或者留言)      
  邮箱:[email protected] [email protected]
  官网:http://www.hezihao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号公交大厦二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面)来访前请先电话联系,以免耽误您时间。
  乘坐公交:6、11、12、14、30、46、58、59、71、79、102、104、209、213、316、323、365、370、E12、M358、N13等多路公交到公交大厦站或彩田村站下。
  乘坐地铁:4号线(龙华线)莲花北村站下A2出口
  停车场入口: 彩云路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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